赔偿项目
医疗费
根据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需要的成本计算,凭据支付。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,根据治疗必需的成本给付。
误工费
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,根据本人因误工降低的固定收入计算,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,根据三倍计算;无固定收入的,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。
住院伙食补助费
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。
护理费
伤者住院期间,护理职员有收入的,根据误工费的规定计算;无收入的,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。
残疾者生活补助费
依据伤残等级,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。自定残之月起,赔偿二十年。但五十周岁以上的,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,最低不少于十年;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。
残疾用具费
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,凭医院证明根据普及型器具的成本计算。
交通费
根据当事人实质必需的成本计算,凭据支付。
住宿费
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,凭据支付。
财产直接损失费
因交通事故损毁的汽车、物品、设施等,应当修复,不可以修复的,折价赔偿。牲畜因伤失去用价值或者死亡的,折价赔偿